公安机关出具的“取保候审”的释放证明,是一种法律文书,指公安机关对于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故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而不再羁押。另外,取保候审只是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仍会进行案件侦查,如果认为应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仍会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最后也仍会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和判决。《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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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销案是可以的。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期限被赦令释放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等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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