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是国家想要就能收回的,而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两部法律中均对土地的征收征收用做了限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目前对于公共利益的认知主要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综上,虽然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和补偿性的特征,但为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规定了国家土地征用权不能滥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行使,因此土地不是国家想要就能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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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强行征收土地可以。国家征地具有强制性,在严格履行程序,取得合法手续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征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
政府征收土地,获得补偿,不是赔偿。具体如下: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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