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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怎么规定的?外资企业终止清算有哪些要求?

2020-03-21 21:5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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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3-21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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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终止企业执行清算与注销有如下程序: 1、在公司内成立清算委员会; 2、向工商局提出申请:由清算委员会想工商局报送相关文件,提出注销申请,其中需要的文件资料有股东会以及董事会决议、清算申请报告; 3、通过清算委员会出具审计报告; 4、在报纸或网站上刊登清算公告:从清算委员会成立开始60天之内刊登3次清算报告; 5、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清算委员会持相关报表、审计报告、主席埃申请表等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 6、去工商局办理工商注销:对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公章等进行缴销,办理工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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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并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跨国公司及其控股的关联公司的产品; 2、承接境内外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 3、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财务公司,向投资性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财务服务; 4、委托境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其产品或其母公司产品并在国内外销售; 5、经商务部批准,从事境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境外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提供相关服务; 6、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物流配送服务; 7、进口为所投资企业、跨国公司的产品提供维修服务所需的原辅材料及 零、配件; 8、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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