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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毒品犯罪的自首罪怎么认定

2023-06-05 19: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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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05 回复

专业分析:

毒品犯罪构成特殊自首可参照如下:(1)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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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认定为特殊自首的原因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或者罪犯正在服刑,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而一般自首是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时作出的。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对纪检部门移送的案件都应认定为自首,下列情形会被移送纪检部门: 1.主动向纪检部门投案自首。 2.纪检部门收到线索后,通知被审查对象到纪检部门,被审查对象到案后在审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自己涉嫌犯罪事实。 3.虽被纪检部门事前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但被审查对象经过教育便主动如实交代了自己和纪检、监察部门掌握的性质相同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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