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主要犯罪事实是否都成立还需要看是否符合相关的条件。犯罪行为人为了得到缓刑及从轻处罚,虽有投案,但如果所主动供认的犯罪事实没有被侦查机关认为是“主要犯罪事实”,或如果被认为是避重就轻、推脱责任,就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自首,投案的初衷就无法实现。那么“主要犯罪事实”包含哪些要件,才能成立。
2、《刑法》关于
自首的规定,第67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
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