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
1、劳动仲裁开庭前,可以变更或者追加仲裁请求,需要书面向劳动仲裁委提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