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11〕1号)七、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商场、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革命旧址、林地、仓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居民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十、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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