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请不请律师,自己决定,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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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应当在30天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也可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通过后等伤情稳定再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如用人单位不理赔,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争议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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