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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的程序是:1、法院立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审查立案,移送执行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2、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3、执行人员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及时调查核实等。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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