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强制执行的立案手续是什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判决书或者裁定书, 3、生效证明(找终审法官开具), 4、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或者邮寄单, 5、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 6、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保全文书及手续或者担保手续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