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填补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另一方面,对于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用财产衡量,但以财产方式进行弥补也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二)精神补偿与抚慰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因此,由过错方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弥补,但财产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至少可以保证受害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解体之后又足够的物质条件去调整和缓和因此受到的打击,重新设定新的人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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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认赔偿。若双方无法协商的,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再根据实际损失计算物质赔偿,行为人过错程度、造成后果、负担能力等方面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并据此向法院提出相应的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要考虑多方面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那么获得精神赔偿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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