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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子名义抵债被执行人死亡

2022-11-03 16:2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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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你,李某是以自己儿子三晌地,承包别人所得的三晌地共计六晌地15年的耕种权抵债,对于李某来说,他并没有用自己承包的土地抵押我的债款(就是说,在农村每个人都有自己从发包方处获得的土地,这块土地.由本人承包)对于该条法律并不适应,我要求上诉.那么这里他用自己儿子的承包土地和他人土地抵偿债务是否试用该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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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若人民法院执行判决决定时被执行人死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的公民死亡的,为了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不论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也不论继承人是否知情、是否承认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从以执行人的遗产作为执行标的,偿还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况下,所执行的标的仅限于遗产。如果遗产不足以履行被执行人的保证责任,执行程序也应当终结,保证人所负债务不再由其继承人偿还。因此,执行人死亡的,其名下的房产可以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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