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阐明的保外就医法律条件,实际上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个方面: (一)实质条件。保外就医的实质条件是“有严重疾病” (二)形式条件。保外就医的形式条件包括对象性条件、程序性条件以及否定性条件。 1、对象性条件是保外就医的对象只能是被判有期徙刑或者是拘役的已决罪犯。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或是未决犯均不符合保外就医的对象性条件,不能获准保外就医; 2、程序性条件是:委托主体必须合格,如负责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管单位等。主体医院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疾病证明应是主体医院依照规定的程序作出。病情证明对象只能是罪犯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审批的程序必须合法、有效。刑诉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一般是依照司发[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程序来执行,违反此规定属于违法、无效的审批程序。 3、否定性条件:刑诉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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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适用的条件如下:可以准许保外就医的条件:身患严重疾病;年龄在60岁以上,身体多病;生活难以自理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对老残犯保外就医,适当放宽;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一律不准保外就医:罪恶民愤很大;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一贯较差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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