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7部第224条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 【修正条款】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正前条款】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律师解读】之前的刑法并没有对组织传销行为作出直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长期以来,以“拉人头”、收“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处理,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此次修正,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增加了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犯罪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打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从源头上消灭传销犯罪活动,而对于被组织、领导的普通传销人员,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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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比如以虚构的公司或冒用他人签合同、以伪造的证明做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但诱骗对方签合同、收受对方货款后逃匿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是对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一定是违反刑法规定而不是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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