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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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的情形是孩子还为成年,或者是已经成年,但是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一般情况下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一直到孩子十八周岁成年为止。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一般是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等方面义务。且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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