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意见:(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其他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条件。核发集体用地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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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农村集体用地成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 2、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除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以外,其余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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