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意见:(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其他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集体用地规划条件。核发集体用地规划意见和规划条件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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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首先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审查符合的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然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最后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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