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中可以进行担保,在存在担保时,借贷这一事实行为也会规避掉一些风险。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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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6、违背公序良俗。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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