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所属分类: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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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其对应的计算公式为: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是由:缴费基数×产假时间计算而来的,而缴费基数是指的上个年度内的职工平均收入作为计算依据的。而生育生活补贴则是由一个固定数额组成的,这种补贴各地可能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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