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均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各级人事部门要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任职资格情况、组织推荐情况、评审情况、考试成绩、论文答辩成绩、考核结果、聘任情况、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培训及奖惩等情况进行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原则上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获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备案,获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档案要报省级分公司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一律不承认其任职资格。
针对机构设置单位如何建立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设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还应向相应的政府工商行政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得营业执照,方可开展监理业务活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有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