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肇事罪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关键是看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是以商业保险的面目出现,但由于其运行实施过程中包含强制性,具有强制保险的属性,并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其次,《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不仅仅可以基于合同的约定(即合同关系)承担赔付的民事责任,还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即便在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保险公司也应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赔偿的保险金。因此,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保险公司有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赔偿义务。因此,可以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并起诉,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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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个是可以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民事诉讼。目前我国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刑法和刑诉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也作了规定,但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给审判工作的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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