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关于高温补贴的规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此,高温补贴的发放主要有以下条件:1.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2.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3.劳动者被安排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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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补贴条件,工作场所温度在33度以上,或者日最高气温在35度以上,露天工作的,应当依法享受高温津贴,高温期间单位应当缩短劳动时间,但是不能扣除因为高温停止工作的工资,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度以上露天或33度以上室内高温环境下工作。
试用期内享有高温补贴。高温补贴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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