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职工应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在接受了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得到其相对应应该享受的补偿待遇。若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则将无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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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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