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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要满足以下条件: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合格,商品房一般由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实,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住宅建筑必须取得住宅交付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得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户籍手续,可登录房管局网站查询;取得新建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大产证,没有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
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是: 1、房屋需经过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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