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并根据何种制度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取决对法定代表人与法人间关系的认定。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公司与其法定代表人之间系采代表人说,在此种学说下,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和行为被公司吸收,“法定代表人执行法人的对外业务,所为的法律行为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当然由法人承担起后果”[2]此种学说也得到立法上的认可,表现于《民法通则》第38条、第43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3条,我国实行单一的法定代表人制度,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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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法人是不一样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1、公司监事是组织中的监督机构,享有监督权,对外不能代表公司。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就是一个法人。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公司法人的对外意思表达是通过法定代表人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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