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向保监办投诉、仲裁和司法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地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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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必然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双方因保险责任、赔偿金额等事项产生争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第一种是协商和解。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售后及客服工作人员联系,反馈问题,提出诉求,一般保险公司都会安排专业人员与客户沟通接洽,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对争议事项达成共识。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未能达成一致,可以采用第二种方式: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是指,争议双方在第三方机构的组织下,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保险纠纷的调解机构一般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等。 第三种方式是仲裁。采用这种方式的前提是,争议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另行签订了仲裁协议。 如果双方没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就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了。如果是财产保险纠纷,可向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是人身保险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注意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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