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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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是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则单位一般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的,则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来辞退职工或者额外支付给职工一个月的工资。
在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大部分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同情况,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如下:第一,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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