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针对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交通事故中确定主次责任与赔偿比例的方法如下:非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对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100%赔偿责任;主要责任,80%赔偿责任;同等责任,50%赔偿责任;次要责任,30%赔偿责任;无责任,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赔偿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