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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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租金补贴按以下标准执行: 1、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50%; 2、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以上18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25%; 3、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以上2400元(含)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10%。上述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建筑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超出面积的租金不予补贴
北京市公共租房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人均月收入一千二百元及以下的其他家庭承租公共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五十;人均月收入在一千二百元到一千八百元的其他家庭承租公共租房的,补贴房屋租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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