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履行申报义务。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申报;未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准予享受住房保障满1年前30日内进行申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未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向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申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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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根据不同人员有不同条件, 1、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条件为: (1)户籍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且满5年; (2)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2、南京市发放高校毕业生。具体条件为: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日制技工院校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2年内在我市纳税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且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宁自主创业,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具有本市户籍且住房困难或者非本市户籍在宁无自有住房,且租房居住的。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具体条件为: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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