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评估是否是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承担,且评估报告有具有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签名; 2、是否违背独立、公正、合法的评估原则; 3、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是否采取由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 4、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意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是否是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是否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5、受托估价机构是否转让或变相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6、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评估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法院不能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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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査的原则,是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査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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