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保报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1、入院或出院时都必须持医疗保险IC卡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窗口办理出入院登记手续。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因急诊住院未能及时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的,应在入院后次日凭急诊证明到医疗保险管理窗口补办住院手续(如遇节假日顺延),超过时限的医疗费自负。 2、参保人员住院后统筹基金的起付线: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或转院的,须经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诊断后提出转诊(院)意见,由所在单位填报申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区)社保机构批准后办理转诊(院)手续。 转院限于省特约医院,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其报销标准要先自负10%,再按本地规定计算可报销金额。 4、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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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按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支付,超出C等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2.护理医院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 按4人间收费标准支付,超出4人间收费标准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负。
1、个人自费(医疗单据中“全自付”项)指不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全额由个人支付的药品及医疗费用项目等费用,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医保不报销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2、个人自付(医疗单据中“自付二”项)指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应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乙类药,不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甲类药品是指由国家统一制定、临床应用广泛的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费用。乙类药品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部分支付费用的药品,使用这类药品产生的费用先由职工自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费用。甲类药全报销,乙类药报销70-80%,个人支付20-30%的比例。 3、个人自负(医疗单据中“自付一”项)指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内个人支付的费用,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 (1)门诊自负段 (2)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按比例报销。 4、个人承担(医疗单据中“自付一”项)指超过门诊自负段或住院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按比例支付的费用,计入年度医疗费用累计。 (1)门诊个人承担比例:年度内自负累计超过规定额度后,进入共负段,医疗费根据医院类别,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2)住院个人承担比例: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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