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不能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但以下情况例外: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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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括情形 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如果公司继续存续的话,会导致股东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而且其他的方法也无法解决。 (二)具体情形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2、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十分困难; 3、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发生冲突,而且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无法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了十分严重的困难。
符合下列要求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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