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恋爱期间商议买房,并于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在办理购房合同及房产证时只写了一方的名字。结婚后双方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针对这种情况,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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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前共同买房,房屋属于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财产。离婚时的分割方式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按份共有的财产按照比例进行分割,共同共有,会均等分割或偏向于付出较多一方。
夫妻离婚时婚前个人全款买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如果是婚前出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离婚时可以分割还贷部分以及还贷部分的升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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