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调查取证中必须遵守哪些规定的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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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条件的审查,审查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明确、合格;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2、法定起诉程序的审查,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3、法定起诉期限的审查; 4、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不能在立案前进行调查取证,必须要先通过立案才能够进行调查,但有些案件是不需要进行立案的,例如现场处罚案件,情节不严重是不需要进行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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