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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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属于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违法发包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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