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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判断,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来确定,对劳动合同条款效力有争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有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效力生效要件为: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格式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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