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你可以主张权益,如有需要,建议在房地产企业破产后,破产法赋予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对尚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何去何从的决定权,即管理人有权决定合同的继续履行或是解除合同。基于管理人的该项权利,则导致购房者的权利和地位直接由管理人的选择权来决定。 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债务人对购房者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也就是说,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则购房者将可能得到已购买的房屋,从而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也是对购房者比较有利的解决方式。 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购房合同的,则根据《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凡是适用《优先受偿权批复》规定的购房者,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优先于工程价款的,也就是基于生存权优于经营权受法律保障的法理基础。至于购房者符合什么条件才能享有这样的优先权,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该优先权包括的范围仅为购房时所支付的本息及其他违约损失,但惩罚性违约损失则不在其列。 管理人选择权如何规范和限制,防止其肆意乱用,是为了保护购房者权利而需要不断研究和完善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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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这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房屋已建成 房屋已经建成的情况下,破产企业即有对购房人履约的可能,也就是业主有可能能够拿到房子。 二、房屋未建成 1、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 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 2、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 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 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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