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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只有一方具有南京集体户口、另外一方为外省市居民户口的家庭,新生子女户口需落至该居民户口,不能在南京落户母双方户口均在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挂靠,并且双方户口在孩子出生之前落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子女户口可照顾落户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母双方都为外地集体户口的,且当地出证明无法落户口的,子女也可照顾落户南京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批结。(特殊情况: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局审报、市局批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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