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可以给予劳动者时间寻找新的工作与出路,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从2008年开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单位需要承担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有很多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情景规定,是额外要求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一般在这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将之前的地方法规规定视为失效或被取代或与劳动合同法冲突,而是将其视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补充性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要依据地方规定来确定。有时候还要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是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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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相应的情形,具体是: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单位不存在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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