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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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各省人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其本省的实际,制定的条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相应的赔偿。出卖人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向生产者追加赔偿。如果消费者是因为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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