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包括: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的权利,有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进而被选为人民代表的权利,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代表。在我国,选举所需费用全部由国库开支,使公民行使选举权有物质保证。另外,《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上保障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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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上规定年满18岁就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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