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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6 回复
商品房预售中“定金”的性质及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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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买卖中的定金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一般设定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0%。按约履行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单方违约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且收受定金的一方将面临二倍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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