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以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最高院于1984年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办理。” 可见,《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最高院原则上是承认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出台了严格管理政策,最高院未就此出台过新的规定,也没有发布典型案例,因此很难判断最高院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态度是否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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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宅基地是农民们用来建房子的一块地,但是土地是归集体所有,因此不能买卖,但是可以变更使用权,使用权变更也一定要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变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审查证件→情况调查→测量尺寸→填写报表→上报审批→发证。变更基本条件: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申请人及家属必须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可携带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前往所在乡镇不动产登记站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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