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或者从事收尾性、预备性工作中踩到塑料袋摔断腿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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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受伤的,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可以认定为工伤,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的损伤不算工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由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作时间受伤不一定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工作环境造成职业病的、工作时间和地区造成意外伤害或者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因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伤的、其他合理路线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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