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调解的,需要办案民警主持,双方当事人参与,一名与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关的见证人见证。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时,是以治疗案件造成的伤害花费的必要费用为根据,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经鉴定,被侵害人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属于治安案件,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待公安机关处罚完毕后,由被侵害人自行打法院提起诉讼。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所以,不能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事情的起因、情节来判断应给予违法行为人怎么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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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下列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调解: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结伙斗殴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当事人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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