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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不得出租的情形有哪些?

2022-07-28 07: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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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28 回复

专业分析: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情形。 依照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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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房屋租赁主要有以下7种形式: (1)承租:承租即房客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向房东租用房屋。 (2)预租:预租是指开发商将尚未竣工但是已经拿到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与预租人签订预租合同并预收租金,然后按照约定日期把房屋交付给预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关系。 (3)转租: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承租的房屋再租给他人的行为。 (4)委托出租:委托出租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 (5)代理出租:代理出租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房屋出租。 (6)承租权转让:承租权转让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自己的地位。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7)承租权交换:承租权交换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与第三人承租的房屋交换使用,并各自履行交换对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 二、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所出租房屋的信息、房屋内具体设施;要写明出租人的义务和承租人的义务;写明违约责任的承担;有其他要约定的事项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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