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制定、实施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由有资质的单位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监控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控制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特别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作业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业单位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可、论证的方案施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作业单位违法行为纳入其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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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2、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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