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施工活动的安全状况进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的;(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四)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五)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六)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七)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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