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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公检法系统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是因为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利,经过申请或者依职权限制房屋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查封房产的程序为: (一)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二)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三)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是因为申请人为了保障自身债权或其它权益而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采取的行动。法院查封房产后要求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人,保障其知情权。房产也不得进行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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